1、《安全生产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1.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经营场所;
2.从业人员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3.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4.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5.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3.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
6.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