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行政法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
【1】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5.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7.住所使用证明。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设立需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10.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2】 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变更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
5.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6.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7.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3】 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解散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
4.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清算报告的确认文件。
5.经确认的清算报告。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提交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终结的裁定书。
6.清算组成员《备案通知书》。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
7.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如清算报告中已提供清税证明原件的,可以不另行提供。
8.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10.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