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二十八条;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一条;《吕梁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吕国土资函[2010]252号);《吕梁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临时用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吕国土资发[2015]55号)
1、是否符合乡村建设规划和城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是否有用地指标;
3、只解决本村村民住房困难,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开发。
4、涉及农用地的需持转用审批文件。
所需文件
1、村民委员会申请(面积、户数、等情况)并加注新农办、乡镇国土所、乡镇审查意见、分管副市长签字。
2、乡镇人民政府请示(主要内容:所涉村、面积、层数、栋数,该地块权属清楚、无纠纷、无上访等情况)。
3、乡镇人民政府宅基地退出和置换机制实施方案。
4、规划部门意见(乡村规划许可证)。
5、标有界线的土地利用现状图、规划图、土地勘测定界报告。
6、农村改善性住房建设用地呈报表。
7、所涉村“四议两公开”及公示有关资料。
8、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专家论证意见。
9、村民委员会给市政府的承诺。
10、其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