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十六条第四款;
【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三条第四款、第五条、第六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
省地六厅局《关于加强对探矿权采矿权建设项目用土在各类保护区重叠情况进行联合核查的通知》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
2、经评审备案的地质勘查报告;
3、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土地复垦方案;
4、已划定无争议的开采范围;
5、有与所建矿山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人员;
6、申请人须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7、符合矿产资源规划。
1、申请人提出申请报告
2、采矿权申请登记书(国土资源部网站下载,逐项填写,不得空格)
3、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文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5、地质报告评审意见和备案证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评审意见、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复文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及备案、土地复垦方案及备案
6、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及确认书(原件)或公开出让合同、成交确认书、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等有关资料
7、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8、与各类保护区重叠意见;
9、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认为确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采矿权使用费(≤0.5平方公里,500;>0.5平方公里,1000元/KM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