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
5、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6、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
7、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8、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9、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
10、严禁买卖儿童或者借收养名义买卖儿童。
1、收养(送养)申请书;(夫妻双方签字摁指纹)
2、收养(送养)人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3、收养(送养)人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收养人婚育状况有无子女及抚养教育被收养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4、收养(送养)人生育情况表(需计生部门审核盖章);送养人无力抚养子女的出具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重大疾病证明;并出具与计生部门签订的不在生育的协议。
5、被送养人出生证明、户口本原件复印件;
6、收养人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医学上认为不能生育的证明。
7、收养人照片;
8、收养儿童出生证明书原件、复印件。
9、收养三代以内血亲需查找上一代户口关系(户口本底薄复印件)
10、收养查不到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在收养登记前公告查找,自公告之日起60日,未来认领的,则办理收养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