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规】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12号令)第170项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
【规范性文件】 《水利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占用农田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水政资〔1995〕457号)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必须事先向有管辖权的或管理权的流域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文件资料,经审查批准后,发给同意占用的文件,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兴建的替代工程与被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工程、灌排工程设施效益相当,经实地勘察确有条件兴建替代工程的,应按有关规定交纳开发补偿费;
2、原灌溉水源工程灌排工程受益范围内无矛盾、争议或者有涉及第三者利益的承诺书。
1、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申请书;
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3、建设项目对农业灌溉水量减少和灌排工程设施报废或者失去部分功能的补救措施;
4、涉及入取水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交经批准的取水许可申请书;
5、占用跨县市行政区受益的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并涉及到相邻市行政区利害关系的,附具相邻行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意见;
6、申请单位的法人证明(机构代码证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交纳补偿费的证明、所在地方政府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