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三十三条 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在蓄滞洪区内建设的油田、铁路、公路、矿山、电厂、电信设施和管道,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包括建设单位自行安排的防洪避洪方案。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时,其防洪工程设施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在蓄滞洪区内建造房屋应当采用平顶式结构。
建设项目必须有自行安排的防洪避洪方案,符合有关规划和洪泛区、蓄滞区防洪、行蓄洪标准、有关技术及管理要求,不防碍行洪和蓄滞洪。
一、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查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三、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书;
四、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图纸;
五、影响公共利益或第三者水事权益的,应当提交有关协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