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三十四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
第三十四条 向河道、湖泊排污的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排污单位在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之前,应当征得河道主管机关的同意。
1、围垦工程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江河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除涝规划等;
2、围垦方案不得影响河势稳定,不得妨碍行洪、输水,对上下游、左右岸防洪排涝影响程度较小;
3、围垦方案若有不利影响,须提出可行的减少负面影响的替代、补偿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