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校验申请):
1、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2、医疗机构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医疗机构年度工作报告,包括医疗安全、医疗服务、医疗纠纷(医疗事故)处理、医疗广告发布、《传染病防治法》执行情况、综合安全管理等;
4、医疗机构房屋产权证明或者房屋使用证明;
5、资信证明;
6、卫生技术人员名单、变更情况以及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7、消防部门出具的验收意见书和环保部门出具的污水终末质量检测报告;
8、医疗废物处理情况;
9、校验期内接受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结果及整改情况;
10、校验期内发生的医疗民事赔偿(补偿)情况(包括医疗事故)以及卫生技术人员违法违规执业及其处理情况;
以上资料一式两份,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复印在A4纸上,并按上述顺序装订成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