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山西省就业促进条例》
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 )
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晋人社厅发[2010]202号
《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7号
1、进行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劳动者;
2、被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的劳动者;
3、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的劳动者。
1、进行就业登记的劳动者申领《就业创业证》,应提供本人户口、身份和学历等有关证明、二寸红底照片两张,由用人单位统一申领。
被用人单位招用的,还需提供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和用工备案手续;
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还应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相关证明;
2、进行失业登记的劳动者申领《就业创业证》,应按以下规定提供相关材料:
(一) 没有就业经历的,提供本人户口、身份和毕业(肄业)证明、二寸红底照片两张;
(二)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除本条(一)规定的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三)因停业、关闭、破产停止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除本条第(一)项规定的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供停止经营的相关证明;
(四)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除本条第(一)项规定的证明材料外,应提供常住地居住证明和原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等能够证明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相关材料。
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还应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因停产、关闭、破产停止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还应提供停止经营的证明。
3、其他符合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但没有纳入失业登记范围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非本地户籍人员申领《就业创业证》,应办理求职登记,并按第二条第(一)、(二)、(三)项规定提供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