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四条 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行政法规】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
第四条 按本人缴费工资11%的数额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企业划入的部分要逐步降至3%。个人帐户储存额,每年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个人帐户储存额只用于职工养老,不得提前支取。职工调动时,个人帐户全部随同转移。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个人帐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继承。
【规章】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劳办发[1997]116号)
第五条第一款: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时,其继承额为其死亡时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
第五条第三款:继承额一次性支付给死亡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个人帐户的其余部分,并入社会统筹基金。个人帐户处理完后,应停止缴费或支付记录,予以封存。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晋劳社厅发[2007]98号)
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缴费人员在职期间死亡时,其继承额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中个人缴费部分的本息。
1、继承人或委托人的书面申请;
2、养老保险手册;
3、继承人或委托人,应出具公证文书或有效证明(有效证明指原单位或户籍所在地警属、街道、乡镇等一级组织的证明)
4、同一顺序有多名继承人的,出具书面委托书,委托一名办理;
5、医院开具的死亡证明或公安机关的户籍注销证明;
6、失踪人员应出示司法机关的失踪告示或公安机关开具的宣告死亡证明;
7、符合有关规定的供养直系亲属相关证明。
8、继承人或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9、继承人或委托人办理的银行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