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建筑法》第七条
【规章】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4年建设部令第18号)第二条
1、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办结;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5、建设工程项目报建办结;
6、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承发包(招投标)办结;
7、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过;
8、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合同登记备案办结;
9、按规定需要进行设备监理的项目,已办理设备监理承发包手续;
10、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并已办结安全质量报监手续;
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立项文件
2、建设工程用地许可证、土地证、用地批准文件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建筑节能计算书、节能认定书
6、中标通知书
7、施工图审查批准书及抗震审查批准书、施工图设计审查报告;
8、施工组织设计(拟留原件)
9、监理合同要包括监理方案(总监理师签字)(拟留原件)
10、监理合同备案表(书)
11、勘察合同
12、设计合同
13、施工合同和施工合同备案表
14、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受理通知书及注册备案书)
15、安全监督手续(建设工程安全资料受理通知书及安全监督注册书)
16、银行资信证明(当年竣工的需要工程款的50%,跨年竣工需要工程款的30%)、银行保函或第三方担保(拟留原件)
17、拆迁许可证或施工现场是否具备施工条件(拟留原件)
18、公共建筑消防审核意见书(根据公安部119号《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13条、14条规定的项目)
19、防雷预审审查报告(需要进行防雷专项审查的项目)
20、工伤保险缴纳证明
21、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证明
22、施工图纸(拟留原件)
注:1、以上所有资料需要提供原件核验,同时提供一套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并按顺序装订整齐,需要留存的原件按照要求进行留存装订。
2、复印件一律要求用A4纸统一胶装装订成册;同时,提交所有资料原件扫描件(彩色,不大于200K),可提供电子版资料在U盘内。
联系人:陈伟 政务大厅住建局窗口208房间 7336834
电子邮箱2719668300@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