汾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汾阳市乡镇(街道)权责清单动态管理细则(试行)的政策解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办、局,管委会:

  现将《汾阳市乡镇(街道)权责清单动态管理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汾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1218

(此件公开发布)

汾阳市乡镇(街道)权责清单

动态管理细则(试行)

  

  为加强乡镇(街道)权责清单管理,进一步规范清单动态调整程序,推进行政职权公开透明规范运行,根据《关于深化乡镇(街道)机构改革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任务分解的通知》(汾办字〔20203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乡镇(街道)权责清单的制定与运行,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行政职权事项,系指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由行政机关实施,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的行政职权事项应列入权责清单,实行统一管理。

  第二条乡镇(街道)权责清单制定与运行,应遵循职权法定、简政放权、便民高效、权责一致、透明规范的原则。

  第三条乡镇(街道)权责清单的梳理调整工作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

  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负责乡镇(街道)权责清单事项的梳理规范、动态调整以及公布等相关工作,对各乡镇(街道)权责清单执行情况、行政职权运行情况进行督促指导。

  市司法局负乡镇(街道)权责清单中涉及职权事项、责任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上报本级权责清单梳理调整意见。

  第四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对依法行使的直接面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包括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裁决、行政调解、其他权力等,分类进行梳理,明确权责设定依据,汇总形成乡镇(街道)权责清单。

  第五条乡镇(街道)权责清单的项目要素包括权力名称、实施依据、实施对象、承办机构、收费依据和标准、前置条件、行使情况、行使层级等,责任清单的项目要素包括责任事项、责任事项依据等。

  第六条乡镇(街道)权责清单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立改废和乡镇(街道)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结合实际,对乡镇(街道)权责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动态管理的方式有:增加、取消、下放、冻结、变更行政职权事项要素等。清单事项内容需要动态调整的,由市级职能部门或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在乡镇(街道)权责清单中增加行政权力事项:

(一)因法定依据的颁布、修订应增加行政职权的;

(二)省、吕梁市、汾阳市政府决定下放行政职权,按要求应承接的;

(三)机构和职能调整,相应增加行政职权的;

(四)其他依法依规应当增加的情形。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申请在乡镇(街道)权责清单中取消行政职权事项:

  (一)因法定依据颁布、修订、废释,导致原设定依据失效的;

  (二)省、吕梁市、汾阳市政府决定取消行政职权事项,应对应取消的;

  (三)因行政机关机构和职能调整,相关行政职权不再实施的;

  (四)其他依法依规应当取消的情形。

  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申请冻结乡镇(街道)权责清单中的行政职权事项:

  (一)行政职权事项近三年内未行使的;

  (二)周期性办理的行政职权事项,处于办理周期之外的;

  (三)其他应当冻结的情形。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因行政职权冻结而怠于履行职责。冻结的行政职权事项如果需要时可以使用,但首次使用后需及时向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备案,及时申请解冻。

  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申请变更乡镇(街道)权责事项要素:

(一)因法律、法规、规章修订,行政职权的设定依据发生变化的;

(二)行政职权事项合并及分设的;

(三)因转变管理方式,行政职权类别需进行调整的;

(四)省、吕梁市、汾阳市政府决定对相关行政职权事项权限部分调整的;

(五)因行政机关职能调整或机构改革后部门撤并需调整行政职权行使主体的;

(六)与办理行政职权事项相关的工作内容或要求发生变化的(包括事项名称、办理流程、承诺期限、格式文书、收费标准、裁量基准等);

(七)办理行政职权事项的承办机构、办理地点、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的;

(八)其他按规定应当调整的情形。

  第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将责任清单对照权力清单实施同步调整。需依法增加、取消、变更行政职权事项、责任事项及其要素的,应当在有关规定发布后20个工作日内,向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明确修改内容。由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审核、汇总,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按程序进行调整,并将调整后的权责清单报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吕梁市、汾阳市政府决定取消、下放和调整的行政职权,乡镇(街道)可以承接的,不再履行审查、上会程序。

  出现本细则所列调整乡镇(街道)权责清单情形而行政机关未按时申请的,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可以提出调整建议,按程序调整行政权责清单。因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漏报、误报的需增加或调整权责清单的,由其主要负责人向市政府常务会议说明情况后,依照会议决议由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按程序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对确认保留的行政职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优化权力运行流程,规范行政行为,制定标准化实施办法,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和措施,严格履行监管责任。要逐项编制权力运行流程图、廉政风险防控图,明确各环节的承办机构、办理要求、办理时限等,按程序审定。同类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基本相同的,可绘制通用流程图。

  第十三条除涉密事项外,乡镇(街道)权责清单、权力运行流程图、廉政风险防控图按规定审核确认后对外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根据需要编制行业或领域专项权责清单的,由行业或领域的主管部门依法编制,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审核,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按程序审定公布。

  行业或领域主管部门根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权责清单动态调整情况,对专项权责清单及时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乡镇(街道)权责清单动态调整应当充分论证,依法按程序进行。未经批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或者更改行政权力事项要素和内容,不得将行政权力事项按环节或步骤拆分后独立实施。

  第十六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就乡镇(街道)权责清单的制定与运行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应当建立投诉举报机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收集整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馈。

  第十七条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对本细则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年1220日前向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报送乡镇(街道)权责清单运行情况。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牵头组织各乡镇(街道)定期对乡镇(街道)权责事项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需要调整行政权责事项的,按照本细则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对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通报,并报市政府督查室备案处理;情节严重的,由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提请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

  (一)编制乡镇(街道)权责清单存在故意隐瞒或遗漏行政职权事项和责任事项的;

  (二)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的设定依据已经发生变化,怠于申请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审查提出的;

  (三)违反规定,擅自行使清单以外的行政职权,扩大、缩小、放弃行使行政职权,变相实施已取消下放或转变管理方式的行政职权事项的;

  (四)违法设定、擅自增加行政职权事项的前置条件的;

  (五)违法进行行政委托、行政授权的;

  (六)其他违反本细则应予以处理的行为。

  第十九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乡镇(街道)权责清单以外的行政职权,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会同市司法局进行研究,有法定依据的,按程序及时将该行政职权纳入权责清单管理;无法定依据的,按程序报市政府依法处理;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垂直管理部门设在乡镇(街道)具有行政职权的机构,其乡镇(街道)权责清单的编制及调整由其上级部门审核确认,报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备案,并对外公布。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由汾阳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负责解释。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抄送:市委办公室及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市纪委监委,市法院,市检察院。                                 

  汾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12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