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公布《山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即日起至11月19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这意味着,我省将通过立法推动政府职能深刻转变,加快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提供理论支撑和法律制度保障。

   严格执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 

  哪里投资环境好,哪里就是投资的热土。《条例(草案)》中打造稳定透明公平、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等方面的条款,将是对市场主体合理期待的回应。

  《条例(草案)》提出,严格执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依法平等进入。不得在市场准入、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融资信贷等领域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非公有制市场主体。不得禁止、限制外地市场主体到本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禁止、限制外地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反映会员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为会员提供服务,规范会员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入会、退会。

  行政机关应当定期对本机关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政策文件进行评估,清理废除违反上位法规定、相互之间矛盾冲突、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侵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等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应当建立市场主体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依法为市场主体化解各类矛盾纠纷,降低纠纷解决成本。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能够依法直接处理或者通过调解方式化解纠纷的,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拒绝申请。

  公安机关应当对哄抢财物,滋扰、冲击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强揽工程、强行装卸、强买强卖等强迫交易以及侵犯市场主体人身财产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及时依法处置,保障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制止、依法惩治,并将处理结果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

  不得强制市场主体接受指定服务 

  依法规范或限制公共权力,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条例(草案)》通过各种路径,保护、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和利益。

  其中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作为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活动时,应当平等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与市场主体签订的合同、协议和在招商引资中以文件、会议纪要等形式承诺的条件,不得“新官不理旧账”,以政府换届、相关责任人调整等为由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迟延履行约定义务。

  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合同协议和承诺条件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给市场主体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合理补偿,与市场主体签订书面补偿协议,并依法纳入预算。

  任何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损害营商环境、侵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行为:滥用权力袒护有关市场主体进行不正当竞争;未按照规定落实对市场主体的优惠政策;强制市场主体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指定服务;强制市场主体无偿或者廉价提供商品、劳务或者技术;强制市场主体接受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经营性培训;借用市场主体财物;要求市场主体接受有偿宣传,征订报刊、图书、音像资料等;要求市场主体为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金融借款提供担保或者借款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向市场主体摊派、索要赞助或者强制市场主体捐赠捐献、参加商业保险;侵犯市场主体知识产权或者泄露涉及市场主体商业秘密的信息;其他损害营商环境、侵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行为。

  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 

  为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条例(草案)》提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企业等依法实施行政管理、提供公共服务不得收取清单以外的任何费用,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涉企保证金等有上下限标准的,一般应当按照下限标准收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等方式供应工业用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对市场主体创新创业的扶持政策和激励措施,统筹安排各类支持创新创业的资金,发展创新创业孵化服务,鼓励开发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建设创业孵化基地、科技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等,完善科技创新、融资、财务、人力资源和法律咨询等配套服务,支持市场主体进行创新创业,降低其创新创业成本。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激励措施,引导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基础上创新金融产品,优化服务流程,降低市场主体融资成本,为市场主体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金融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出资新设、增资扩股、引入社会资本等方式,发展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建立担保费补贴机制,完善风险分担机制,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扩大担保业务规模,降低担保费率;完善考核指标体系,适当降低或者取消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盈利要求。

  省人民政府应当优化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优惠政策,降低货运车辆运输成本;完善交通运输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联合执法制度,不得重复罚款、重复收费。

  社会各界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1、发送电子信件至邮箱sxrdfzw@sohu.com;

  2、寄送山西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地址:太原市迎泽大街319号

  邮编:030073

  信封右上角请注明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征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