汾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汾阳市散煤管控工作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文件:汾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汾阳市散煤管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出台的背景
冬季劣质散煤燃烧是全市大气污染的主要来源之一,也是引发雾霾的重要污染来源。按照“冬病夏治”的原则,市委、市政府提早部署,在推进洁净煤保供的基础上,全面加强散煤管控,对解决冬季大气污染,提升大气环境质量具有重要意义,是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吕梁市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决策部署的要求,也是进一步改善全市大气环境质量的内在需要。因此,根据《山西省打赢蓝天保卫战2020年决战计划》(晋政办发〔2020〕17号)、《吕梁市打赢蓝天保卫战2020年决战计划》(吕政办发〔2020〕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二、工作目标
通过严格散煤源头销售管控,严格散煤运输管理,严格燃煤使用单位监管,依法取缔劣质煤销售网点和销售行为等方式,建立“互联网+散煤管控”管理新模式,到2020年底,平原地区严禁散煤销售和使用,实现散煤全部清零;煤矿及洗选煤企业禁止向民用市场销售散煤,禁止销售劣质煤。
三、主要任务
平原区域: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平原区域内各乡镇(街道)辖区内所有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居民用户散煤全部清零。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储存、囤积、燃用散煤,禁燃、禁售、禁运、禁储,有效实施平原区域清洁供暖。
山区农村:按照“布局合理、管理规范、惠民利民”的原则,完善清洁煤炭配送体系,完善农村民用洁净煤供应点建设,实现洁净煤供应点全覆盖。供应企业名单要在本地官方媒体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并挂牌,保证9月底前完成供应点建设并开始运营,严格控制不符合标准的民用散煤流入市场。
煤炭企业:煤炭生产、加工企业要合法、规范经营,煤矿及洗(储)煤企业的原煤、精煤、中煤、煤泥、煤矸石等只能销售给工业用户,销售合同要向市能源局备案,要有完善的购销合同及台账,特别是中煤、煤泥、煤矸石等,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吕梁市有关煤炭经营管理规定,严禁向市区范围以外的平原地区销售硫分高于0.5%、灰分高于10%的洁净煤。自觉与能源管理部门签订不销售劣质散煤承诺书,对违反规定,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劣质散煤、中煤、煤泥的违法企业责令停产整顿,逾期不改的予以取缔并列入违法失信名单向社会公示。
非法储售煤点:加大对非法储售煤场的取缔力度,严控散煤进入民用市场;负责辖区内的散煤清零工作。
环保安全检查站:东关站外移至旺英洗煤厂附近路段,更名为国峰站;洪南站向南外移至顺安检测线口位置,更名为汾西口站。公安、交警、城市综合执法部门按照法律规定对运煤车辆实施检查,对不符合标准的煤炭进行查扣。巡逻队要加大巡逻力度,杜绝劣质散煤进入禁煤区;环保部门对禁煤区内燃煤排放行为依法处罚;后勤保障由能源局负责。
四、工作职责
市能源局:负责煤炭企业的源头管控,做好农村洁净煤供应工作,督促指导散煤管控工作,加大整治力度,杜绝劣质煤销售、运输。
市财政局:负责筹措落实清洁煤采购政府补贴资金,完善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及时拨付,并对财政补贴资金使用进行审核。
市行政综合执法大队:对禁煤区内散煤管控加强巡逻,对查处的散煤进行移交扣回。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严厉查处平原区域内流通市场散煤销售,牵头依法清理平原区域内散煤及燃煤设施,避免散煤复烧。负责建立煤炭及煤制品检测检验办法,明确抽检方法,数量,督促煤炭企业建立检验化验合账,完善常态化抽检制度,严防不合格的劣质煤进入市场,对农村民用煤的质量进行抽检。
市公安局: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究刑事责任。
市交警大队:负责查处违规散煤运输车辆,保障清洁煤配送车辆畅通运输。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汾阳分局:对非法燃煤排放行为依法处罚。
供电公司:负责对非法储售煤场断电。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散煤管控的责任主体,负责取缔辖区内散煤销售点,及时完成清洁取暖覆盖区燃煤器具和散煤“双清零”,确保洁净煤替代工作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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