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汾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汾阳市推进“标准地”改革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背景和意义  

  为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促进优化营商环境、建设服务型政府取得重大突破的决策部署,依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标准地”改革的实施意见》、《山西省推进“标准地”改革工作方案》,《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吕梁市推进“标准地”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吕政办发〔2020〕3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本方案。 

  《实施方案》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四为四高两同步”总体思路和要求,按照“三对”“六最”要求,认真落实《山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规定》,深化资源要素配置市场化改革,提高土地供应效率和节约集约利用水平,进一步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实现市场有效、政府有为、企业有利的有机统一,主动服务、积极作为,确保如期实现“标准地”改革目标,努力打造一流的投资环境,为全市转型项目落地和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含义 

  “标准地”是指在城镇开发边界内具备供地条件的区域,对新建工业项目先行完成区域评价、先行设定控制指标,并实现项目动工开发所必需的通水、通电、通路、土地平整等基本条件的可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 

  三、指标体系 

  “标准地”的指标由区域评价和控制性指标构成。区域评价包括:区域节能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洪水影响评价、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文物保护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建设涉及的绿地树木审批、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设施审核、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和取水许可审批等;控制性指标包括: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容积率、能耗控制、环境标准等。 

  四、实施范围 

  在汾阳杏花村经济技术开发区有条件的区域,实施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 

  五、工作目标 

  2020年6月底前,结合实际确定本地区域评价事项和控制性指标设置。 

  2020年9月底前,至少出让一宗“标准地”。 

  2020年10月后,加快实施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制度,促进项目开工落地。 

  六、工作任务 

  1.明确区域评价事项。按照政府统一服务要求,全面实施区域节能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洪水影响评价、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工程建设涉及的绿地树木审批、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设施审核、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护方案审批和取水许可审批等区域评价,为“标准地”落地提供坚实基础。 

  2.明确控制性指标。由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容积率、能耗控制、环境标准等构成,具体指标可根据产业导向和地块实际进行设置。 

  3.实施“标准地”出让。具体地块出让时,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制定拟出让地块各项指标。按照行政审批权限,进行土地公开出让。用地企业取得土地后,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同时,与汾阳杏花村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签订“标准地”投资建设合同,“标准地”投资建设合同应明确用地标准、履约标准、指标复核办法、承诺事项、违约责任等权利义务。企业按照具体项目标准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承诺,公开公示后即可开展设计施工。 

  4.强化事后监管。“谁提出、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汾阳市人民政府或汾阳杏花村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对用地企业在项目建设、竣工验收、达产复核等环节开展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各种潜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