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项目 检查项目类别 父类检查项目 检查对象类型 检查依据 检查内容 备注
双随机 大类 抽查事项清单        
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情况 细类 双随机 主体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现场检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否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是否发生重大变动。  
污染物排放情况 细类 双随机 主体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
现场检查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是否超过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三同时”执行情况 细类 双随机 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 现场检查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生产设备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 细类 双随机 主体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四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
现场检查排污单位生产设备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是否存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  
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 细类 双随机 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 检查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  
限期整改进展情况 细类 双随机 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  限期整改进展情况  
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  细类 双随机 主体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环保部令   第19号)第四条、第十九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是否正常运行  
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报批、未重新报批、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处罚 细类 双随机 主体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六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五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三十一条
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82号)   第21、22、23、24条
核实建设单位是否按规定报批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 细类 双随机 主体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五十一条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2号)   第23条    
核实建设单位是否通过了核技术应用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许可证规定的处罚 细类 双随机 主体 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许可证规定的处罚 1、核实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单位是否按规定申领、变更、延续了辐射安全许可证;
2、核实是否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
3、核实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相关制度落实情况。
 
未按规定排放放射性废物的处罚 细类 双随机 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五十四条  核实企业放射性废物排放情况。
 
 
对未建立放射性废物管理制度的处罚 细类 双随机 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五十五条  核实放射性废物管理制度制定及执行情况。  
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贮存和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活动的、未按规定从事贮存和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活动的处罚 细类 双随机 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 1、核实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企业是否按规定申领了辐射安全许可证;
2、核实取得许可证的单位是否按照许可的规定从事贮存和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活动的。
 
对伪造、变造、转让放射性同位素许可证和转让批准文件的处罚 细类 双随机 主体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国务院令第449号) 第五十五条  核实企业是否按规定办理相关环保手续。  
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细类 双随机 主体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第五十六条 核实放射性同位素备案制度执行情况  
对在室外野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未按规定设置标志或未经批准擅自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的处罚 细类 双随机 主体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第五十七条 1、核实室外、野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制度落实情况;
2、核实是否有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的。
 
对未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产品台账,统一编码、未报备案的处罚 细类 双随机 主体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第五十八条 核实放射性同位素台帐建立情况,是否有示编码的放射源。  
对违反放射性规定代处置代治理的处罚 细类 双随机 主体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五十六条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   第五十九条
   
对未按规定进行评估或发现隐患不及时整改、场所未按规定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放射性标志的处罚 细类 双随机 主体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   第六十条 1、核实现场放射防护设施是否符合实体防护要求;
2、核实隐患整改落实情况。
 
对造成辐射事故或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处罚 细类 双随机 主体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   第六十一条、六十二条 1、核实造成辐射事故情况;
2、核实整改落实情况。
 
对未按照规定建立情况记录档案,或未按照规定进行如实记录的处罚 细类 双随机 主体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2号)   第三十九条  1、核实是否建立了放射性废物记录档案;
2、核实档案记录数据真实性情况。
 
对未按规定进行技术培训和考核的处罚 细类 双随机 主体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2号)   第四十二条 1、核实核技术利用单位或者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是否组织了人员技术培训;
2、核实培训记录和考核情况。
 
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检查 细类 双随机 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检查  
重点排污单位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核发后的执行情况 细类 双随机 主体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重点排污单位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核发后的执行情况  
企业环境行为检查 大类 抽查事项清单        
细类 企业环境行为检查 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法律 环保审批手续办理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  
大气 细类 企业环境行为检查 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法律 环保审批手续办理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  
固废 细类 企业环境行为检查 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法律 环保审批手续办理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  
其他 细类 企业环境行为检查 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法律    
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检查 大类 抽查事项清单        
外观检查环节 细类 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检查 主体 山西省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检验服务记分制管理制度(试用) 1、受检车辆是否与证件不一致 2、新车登记时是否按要求进行环保装置查验3、车辆外观检验时车辆存在烧机油或严重冒黑烟现象,但未要求车主进行维修,仍然上线检测4、选用的检测方法是否适用  
采样环节 细类 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检查 主体 山西省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检验服务记分制管理制度(试用) 1、采样探头未插入抽检车辆尾气管或插入深度不满足标准要求 2、OBD灯报警状态下取得检验合格报告 3、受检车辆尾气管道有孔隙或裂隙  4、气体采样系统是否连接完好 5、其他致使采样管不能采集到真实样本的行为。  
分析测量环节 细类 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检查 主体 山西省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检验服务记分制管理制度(试用) 1、是否按照标准规范等要求进行设备日常检查、标定与维护 2、未按要求监测发动机转速 3、未正确录入车辆信息和基本参数 4、现场标定是否通过 5、现场泄漏检查是否通过 6、人为设定检测参数导致结果失真 7、其他擅自更改分析检验结果的行为    
数据传输环节 细类 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检查 主体 山西省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检验服务记分制管理制度(试用) 1、检验机构留存的排放检验结果或检验报告是否与已上传至环保部门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的排放检验结果或检验报告 2、对未进行检验或检验不合格车辆提供合格的排放检验结果或检验报告 3、未通过环保检验领取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