汾阳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土地管理法》,为了公共利益需要,2020年6月5日,汾阳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征收土地启动公告,经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汾阳市人民政府决定,拟征收杏花村镇东堡村集体土地4.4232公顷,并组织自然资源、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编制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被征地乡镇:杏花村镇
二、被征地村民委员会:小相寨村
三、权属状况:小相寨村集体土地
四、征收面积范围:小相寨村村西、旧砖厂(以勘测定界报告为准)
五、土地调查现状:拟征收土地总面积4.4232公顷(66.348亩),地上无附着物,全部为集体所有,未承包到户。
六、征收目的:该建设用地项目在市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范围内,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土地。
七、补偿标准金额: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晋政发〔2018〕60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拟征收土地位于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区域的Ⅳ平川区,地类全部为建设用地,补偿标准为每亩1.5210万元,不涉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征地总费用100.9153万元。
年产值 区域 | 地类名称 | 面积 (公顷) | 土地补偿费 标 准 | 安置补偿费 标 准 | 土地补偿费 | 安置补偿费 | 征地补偿总费用 |
Ⅲ城区 | 建设用地 | 4.4232 | 22.815 |
| 100.9153 |
| 100.91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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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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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0.9153 |
八、补偿费支付方式:市政府支付镇政府后,由镇政府和村集体实施。
九、补偿费支付对象:被征地村集体
十、安置方式:货币安置、社保安置
十一、社会保障:按照晋政办发〔2019〕10号执行
十二、公告方式:张贴、政府门户网站公告
十三、公告时间:从2020年6月28日起至2020年7月27日止
十四、公告地点:村、乡政府公示栏,政府门户网站
十五、补偿登记时间、地点等事项: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在本公告发布日起1个月的时间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者其它有关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到村集体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十六、异议反馈渠道:被征地村集体及相关权利人对征地补偿等有不同意见的,自结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意见用书面形式送达汾阳市自然资源局326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十七、复议诉讼权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执行
联系人:宋金伟 联系电话:13*******98
汾阳市人民政府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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