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权力
|
78329035-7-QT-0003
|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备案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规章】 1.《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 2.《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审查通过的向用人单位发放备案回执。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2. 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3. 在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4.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5. 未依法说明不予受理申请理由的;6.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上报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审核决定的;7.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初审通过的;8.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9.不在法定期限内做出核准决定的;10.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11.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12.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13.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五条
|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2、通报批评; 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责令离岗培训; 5、调离执法岗位 6、取消执法资格; 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