汾阳市安监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行政检查 

78329035-7-JC -0003 

对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情况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执业情况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1年第52号)第九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 

1、检查责任:按照年度监督检查工作计划或者专项检查、部门联合检查、投诉举报和上级安排等,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检查,发现事故隐患,依法及时处理。 2、处置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3、信息公开责任:对企业作出安全生产执法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要向社会公开执法信息。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超越、滥用法定职权 的; 2、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3、适用依据错误的; 4、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5、违反法定程序的; 6、未按照年度安全监管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现场检查方案履行法定职责的; 7、其他违法或者不当的情形; 8、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9、未履行职责,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10、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1、《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15年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7号修订)第十八条 2、《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 3、《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五条。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2、通报批评; 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责令离岗培训; 5、调离执法岗位 6、取消执法资格; 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