汾阳市安监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行政强制 

78329035-7-QZ-0004 

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案件调查人员提出拟处理意见,决定是否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强制决定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

5、执行阶段责任: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查封或者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批准,最多可以延长30日,并在查封或者扣押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

4、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5、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6、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7、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1、《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 

2、《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二条。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2、通报批评;

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责令离岗培训;

5、调离执法岗位

6、取消执法资格;

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