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 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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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329035-7-XK-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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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经营(乙证)
许可(不设储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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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规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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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告知
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法定告知(不予决定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向申请人发放行政许可证件。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
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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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
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
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七)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
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八)擅自增减审查条件的;
(九)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审查决定的;
(十)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十一)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十二)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十三)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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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
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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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2、通报批评;
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责令离岗培训;
5、调离执法岗位
6、取消执法资格;
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
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
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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