汾阳市安监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行政 许可  

78329035-7-XK-0002 

危险化学品经营(乙证) 

许可(不设储存)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规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第三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告知 

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法定告知(不予决定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向申请人发放行政许可证件。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 

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 

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 

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七)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 

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八)擅自增减审查条件的; 

(九)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审查决定的; 

(十)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十一)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十二)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十三)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 

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六条。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2、通报批评; 

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责令离岗培训; 

5、调离执法岗位 

6、取消执法资格; 

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 

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 

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