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
012646028- ZS- 0001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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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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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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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征收 |
012646 028- ZS- 0001 |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 |
【行政法规 】 《残疾人就业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8号) 第九条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 二十四条 |
1.对依法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未受 理,或未按法定范围、程序 、权限和时限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未使用规定票据或伪造涂改票据,导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失征、错漏的 。 2.审查各用人单位年审材料时调查核实不严,未按法律规定,擅自免征、减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 |
1.按照规定做好征收各项公示工作,提高工作公开和透明 度 。 2.调查核实过程实行双人互查,对相比往年征收金额波动大的单位实行复查复审。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免征 、减征情况按规定由市残联理事会会议研究决定。 |
1.《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 2.《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 |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2、通报批评; 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责令离岗培训; 5、调离执法岗位 6、取消执法资格; 9、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 二、行政处分:警告 、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 、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