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坏城市污水处理设施违法违规行为监督处理
40743136-3-QT-003
2018-05-11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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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 类别 |
职权 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 依据 |
责任 事项 |
追责 情形 |
追责 依据 |
追责 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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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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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
40743136-3-QT-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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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坏城市污水处理设施违法违规行为监督处理 |
【规章】 《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1994年山西省人民政府第53号令) 第四条第二款第一项 |
1.检查责任: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进行现场检查; 2.处置责任:对损坏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行为依法处理; 3.信息公开责任:定期向社会公开公示检查情况。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一)玩忽职守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二)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未处理的;(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