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 

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 

依据 

责任 

事项 

追责 

情形 

追责 

依据 

追责 

形式 

项目 

子项 

行政处罚 

40743136-3-CF-012 

  

有毒、有害、有病菌的特种垃圾废弃物倒入公共垃圾场(站)或任意抛弃的处罚 

【行政法规】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   

    第三十一条 

【规章】  《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1994年山西省人民政府第53号令) 

    第二十八条 

    第三十一条第五项 

1.立案责任: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并告知理由。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并出示证件;进行先行登记保存时需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执行回避制度。 

3.审查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交付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法定情形执行当场收缴、罚缴分离,并出据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当场收缴的罚款在法定期限内交至行政机关或指定银行;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当事人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或幅度、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二)使用非法定部门制作的罚没单据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的;(三)违反罚缴分离制度自行收缴罚款的;(四)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五)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六)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七)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八)为谋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九)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