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必须招标的项目不招标、将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处罚
012645447-CF-0001
汾阳市发展和改革局权力和责任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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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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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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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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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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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012645447-CF-0001 |
对必须招标的项目不招标、将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九条 【部门规章】《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计委等7部委令第30号)第六十八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
1、立案阶段。收受财物或其他好处,对应予以立案的不立案。。 2、调查阶段。调查取证阶段徇私枉法,程序不规范,调查过程应付了事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3、决定阶段,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不履行告知义务的。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4、送达阶段,不按时送达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第五十五条、五十八条、六十条、六十一条、六十二条 |
一、行政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