汾阳市发展和改革局权力和责任清单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权力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行政处罚

012645447-CF-0015

对价格监测定点单位虚报、瞒报、拒报价格监测资料的处罚

【政府规章】《山西省价格监测办法》(2007年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1号)第十六条
【部门规章】《价格监测规定》(2003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号)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1、立案责任:发现和受理移交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廉洁奉公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价格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实体或者程序违法,有下列情形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1、处罚对象错误;
2、主要事实不清;
3、主要证据不足;
4、没有法定处罚依据;
5、适用依据错误;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
7、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
8、不履行法定职责,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9、显失公平;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六条
【行政法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年国务院令第585号)第二十四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价格行政处罚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发改价检[2004]1717号)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价格主管部门公告价格违法行为的规定》(计价检[2002]1384号)第九条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2、通报批评;
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责令离岗培训;
5、调离执法岗位
6、取消执法资格;
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