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行政强制

01266081-5-QZ-0005

指定地点监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十四条

1、受理责任:对报警、求助推诿扯皮,不及时出警或不出警。2、承办: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未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3、审批:需要送往指定的单位、场所加以监护的,未及时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4、送达:需要送往指定的单位、场所加以监护的,未通知其监护人。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十四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报警、求助推诿扯皮,不及时出警或不出警。

2、违法法定程序办理的;

3、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十二条第一项。

2、《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十二条第四项。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