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地点监护
01266081-5-QZ-0005
2018-06-11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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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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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
01266081-5-QZ-0005 |
指定地点监护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十四条 |
1、受理责任:对报警、求助推诿扯皮,不及时出警或不出警。2、承办: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未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3、审批:需要送往指定的单位、场所加以监护的,未及时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4、送达:需要送往指定的单位、场所加以监护的,未通知其监护人。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十四条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报警、求助推诿扯皮,不及时出警或不出警。 2、违法法定程序办理的; 3、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十二条第一项。 2、《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十二条第四项。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