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01266081-5-QZ-0008
2018-06-11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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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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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
01266081-5-QZ-0008 |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
1、承办责任: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未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而先行登记保存。2、审批责任:办案中不按规定审批。3、送达责任:未送达或未及时送达手续。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七条第二项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未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而先行登记保存; 2、违法法定程序办理的; 3、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十二条第三项。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五项。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