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矿权年检
01264549-8-QT-0014
汾阳市国土资源局权力和责任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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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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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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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追责形式 |
其他 权力 |
01264549-8-QT-0014 |
探矿权年检 |
【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二十五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十一条第二款; 【规范性文件】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80号)第二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资料;一次性告知补正资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对符合法律和规定的给予审查通过后加注意见盖年检专用章; 4.送达责任:将年检资料送达给申请单位,并通过网上年检系统上报省国土资源厅。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资料不予受理的依法追责。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资料通过审查的依法追责。 3.未将年检资料送达给申请单位或未通过网上年检系统上报省国土资源厅的依法追责。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公务员法》第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部门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山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 |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2、通报批评; 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责令离岗培训; 5、调离执法岗位 6、取消执法资格; 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