汾阳市国土资源局权力和责任清单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职权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其他 权力

01264549-8-QT-0013

探矿权新立、转让申报初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第六条第一款;

【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

【行政法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

【政府规章】《山西省矿业权公开出让暂行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64号)。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资料;一次性告知补正资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对符合法律和规定的给予审查通过,经批准后出具审查意见;

4.送达责任:将审查意见送达给申报单位上报省国土资源厅。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报资料不予受理的依法追责。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报资料通过审查的依法追责。

3.未将审查意见送达给申报单位的依法追责。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七条;《公务员法》第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条;

【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部门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2、通报批评;

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责令离岗培训;

5、调离执法岗位

6、取消执法资格;

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