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权力 |
01264549-8-QT-0012 |
上级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初审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三条; 【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国土资源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颁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国土资发〔1999〕205号)第一条、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国土资源部办公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工作有关规定》(国土资厅发〔2000〕54号); 【规范性文件】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36号)第一条;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非煤矿山企业整合和有偿使用中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晋国土资办发〔2008〕112号);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有关要求的补充通知》(晋国土资办发〔2009〕31号);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山西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中资源储量核实工作的通知》(晋国土资发〔2010〕116号) |
1、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 3、向吕梁市国土资源局上报。 4、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资料不予受理的依法追责。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资料通过审查的依法追责。 3.未将审查意见送达给申请单位的依法追责。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公务员法》第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部门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国土资源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颁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国土资发〔1999〕205号 第二十六条。 |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2、通报批评; 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责令离岗培训; 5、调离执法岗位 6、取消执法资格; 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