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城镇常住居民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
12142303561336882-1-ZS-0001
2018-05-10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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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追责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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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征 收 |
12142303561336882-1-ZS-0001 |
对城镇常住居民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 |
吕价服字【2010】第181号 |
贯彻落实国家及市政府有关收费的政策、法规和规定,严格按照核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合理足额收取居民的生活垃圾处置费。 |
征收过程中的不按政策法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乱收费、乱作为行为进行 问责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诫勉谈话、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调离岗位、降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