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变更审核转报
12142303M B0556 4478- QT- 0001
汾阳市金融事务服务中心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注 |
||||||
职权类别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追责形式 |
|
其他权力 |
12142 303M B0556 4478- QT- 0001 |
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变更审核转报 |
1. 《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 (银监发〔2008〕23号)第二条第四款。 2. 《国务院关于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的意见》 (国发〔2014〕30号)第三条第二款 。 3.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晋政办发〔2011〕88号) 第二条。第三条第二款。 4.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晋政办发〔2014〕17号)第二条第六款. 5. 《山西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晋金发〔 2014〕48号)第六条第二款。 6. 《中共吕梁市委 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吕梁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吕发〔2014 〕10号)第二条第一款。 |
1. 受理: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核:依法对公司申报材料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 审批:将审核意见报市政府办领导审签,做出批复或转报认定结果。不予审批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 办结:下达同意设立、变更的批复。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变更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变更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变更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变更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变更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变更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办理变更,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 讨; 2、通报批评; 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责令离岗培训; 5、其他行政处理。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四、其他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