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聘任校长的核准
751503266-XK-0004
汾阳市教育科技局权力和责任清单 |
||||||||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注 |
||||||
职权类别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 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追责形式 |
|
行政许可 |
751503266-XK-0004 |
民办学校聘任校长的核准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三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至第七十七条; |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