汾阳市教育科技局权力和责任清单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  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行政许可

751503266-XK-0004

民办学校聘任校长的核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三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法定程序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
3、决定责任:做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当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按规定备案,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材料不全,未一次性告知的;
4、考察报告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擅自降低或者提高标准审查审核材料的;
7、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至第七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三条;
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第三十五条。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2、通报批评;
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责令离岗培训;
5、调离执法岗位
6、取消执法资格;
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