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在煤矿采区范围内进行可能危及煤矿安全的作业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批准
741072917-0-CF-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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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1072917-0-CF-0012 |
对在煤矿采区范围内进行可能危及煤矿安全的作业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批准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第五十四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资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规范性。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决定并法定告知(不予认可的应当当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批准决定并送达当事人。 5、事后监管责任:资料归档备案后,对相关工作跟踪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受理决定。 2、对符合条件的不予作出审核批准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使煤炭企业违规作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非行政审批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非行政审批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
1、《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 2、《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2013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3号)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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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2、通报批评; 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责令离岗培训; 5、调离执法岗位 6、取消执法资格; 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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