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行政处罚

741072917-0-CF-0012

对煤炭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在发生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擅离职守逃匿或者不报、谎报、迟报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六条

1、立案阶段责任: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移送、上级行政执法机关指定办理的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问题,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运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面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要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而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行政执行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处罚幅度的;

8、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

5、《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

6、《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时规定》第十八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

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2、通报批评;

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责令离岗培训;

5、调离执法岗位

6、取消执法资格;

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