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登记事项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012645287-XK-0002
汾阳市民政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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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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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 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追责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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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012645287 -XK-0002 |
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登记事项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五条 第一款 第六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一款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做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当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备案,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对符合法定条件民办非企业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办理民办非企业许可、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七条。 |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2、通报批评; 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责令离岗培训; 5、调离执法岗位 6、取消执法资格; 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