汾阳市民政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 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行政许可

012645287-XK-0003

养老机构设立、变更、注销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四条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2013年民政部令第48号)

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组织实地查验。

3、决定责任:做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决定的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按规定报上级备案,信息公开。

5、监督检查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许可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和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第二十八条 :许可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和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八十条 :对养老机构负有管理和监督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2、通报批评;

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责令离岗培训;

5、调离执法岗位

6、取消执法资格;

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