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无军籍退休职工移交安置
012645287-QT-00007
汾阳市民政局权力和责任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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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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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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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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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
012645287-QT-00007 |
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无军籍退休职工移交安置 |
《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2014年民政部令第53号) 第三条 |
1、受理责任:接收上级下达的安置任务。 2、承办责任:审核档案、工资,移交部队、安置办、移交对象三见面,签订移交协议;安置介绍信回执加盖公章,逐级上报。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故意刁难申请人; 2、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对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受理;3、不能一次告知所需材料;4、不严格审查申报材料,对存在问题故意隐瞒;5、不严格审查或故意让虚假资料通过; 6、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山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2015年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0号)第四十四条 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参与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一)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二)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三)不按规定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四)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2、通报批评; 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责令离岗培训; 5、调离执法岗位 6、取消执法资格; 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