汾阳市民政局权力和责任清单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职权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备注

行政强制

012645287-QZ-0002

对被限期停止活动社会团体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实施封存,或对被撤销登记社会团体的登记证书和印章实施收缴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第三十六条

1、立案责任:发现被限期停止活动社会团体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到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 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民政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

2、《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1998年10月25日发布)第三十七条。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2、通报批评;

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责令离岗培训;

5、调离执法岗位

6、取消执法资格;

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