汾阳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  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其他 权力

01264599X-QT-0003

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人数核定备案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四章第十七条;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应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拟备案教职人员身份证、户口本、教职身份证明复印件、《宗教教职人员备案表》原件等;备案(注销备案)前公示。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注销备案的要求原认定单位收回资格证书);按时办结。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2.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而受理的;
3.对应予公示的材料未按要求予以公示的;
4.因未认真审查而产生严重后果的;
5.违反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公务员法》第九章惩戒第二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六)弄虚作假,误导、期骗领导和公众;(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涉及民族事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2、通报批评;
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责令离岗培训;
5、调离执法岗位
6、取消执法资格;
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