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宗教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措施
01264599X-QZ-0001
汾阳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注 |
||||||
职权类别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追责形式 |
|
行政强制 |
01264599X-QZ-0001 |
对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宗教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措施 |
【行政法规】 |
1、立案阶段责任:宗教事务部门检查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此类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公务员法》第九章惩戒第二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六)弄虚作假,误导、期骗领导和公众;(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涉及民族事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
行政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