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审批
01264599X-XK-0001
汾阳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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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 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追责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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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许可 |
01264599X-XK-0001 |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审批 |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第25条;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涉及民族事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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