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取得培训许可擅自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业务的、未按统一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规定教材进行培训的、聘用未经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教学工作的处罚
73934053-3-CF-0007
|
||||||||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注 |
||||||
职权类别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追责形式 |
|
行政处罚 |
73934053-3-CF-0007 |
对未取得培训许可擅自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业务的、未按统一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规定教材进行培训的、聘用未经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教学工作的处罚 |
【规章】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2004年农业部令第41号) 第二十五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对媒体曝光、群众举报、上级交办、其他部门移交和执法检查中查出的违法行为进行登记、汇报。 2、承办阶段责任: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告知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力;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定程序进行处罚;严格执行收缴罚款规定。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4、送达阶段责任:将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送达当事人。 |
1、对媒体曝光、群众举报,上级交办、其他部门移交和执法检查中查出的违法行为不予登记、汇报的;2、未按法定行政处罚程序进行处罚的;3、违反收缴罚款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幅度的;5、在处理违法行为时,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徇私谋利的;6、对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作出处罚决定,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履责不力,致使出现重大安全隐患的;7、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四、其他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