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机安全生产作业监督检查
73934053-3-JC-0002
|
||||||||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注 |
||||||
职权类别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追责形式 |
|
行政检查 |
73934053-3-JC-0002 |
农机安全生产作业监督检查 |
【行政法规】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 第九条 第二款 第四十条 第四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农业机械化条例》第三十九条 第一款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六十一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对媒体曝光、群众举报、其他部门移交的事件,上级安排部署的监督检查进行登记、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承办阶段责任:拟定监督检查工作方案;按照监督检查工作方案,依法、认真实施监督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按法定程序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向领导汇报;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监督检查决定或者不予监督检查决定;对监督检查中查出的问题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不予处理决定;。 4、送达阶段责任:当场交付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决定书;作出解除扣押决定后,立即退还扣押的财物。 |
1、对媒体曝光、群众举报、其他部门移交的事件,上级安排部署的监督检查和监督检查中查出的问题不登记、不向领导报告的;2、未拟定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3、不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检查不认真、不负责,敷衍塞责,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疏忽或故意隐瞒的;4、对媒体曝光、群从举报、其他部门移交的事件,上级安排部署的检查不予作出监督检查决定或者对监督检查中查出的问题不予作出处理决定的;5、未按法定行政处罚程序进行处罚或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幅度或扩大扣押范围的;7、未按行政处罚法定时限送达行政处罚文书的;8、在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扣押的;作出解除扣押决定后,未及时退还扣押财物的;9、索取或者收受财物、娱乐消费的;10、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第四十五条;《山西省农业机械化条例》第四十四条;《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2、通报批评; 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责令离岗培训; 5、调离执法岗位 6、取消执法资格; 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