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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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行政确认

73934053-3-QR-0001

农机事故责任认定

【行政法规】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七条

【规章】《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2011年农业部令第2号)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九条

1、受理阶段责任:自接到报案1日内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的,书面通知当事人;立案的,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

2、认定(承办)阶段责任: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自现场勘查之日起10日内,作出农机事故认定,并制作农机事故认定书。对肇事逃逸案件,应当自查获肇事机械和操作人后10日内制作农机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鉴定的,应当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5日内,制作农机事故认定书。

3、办结(送达)阶段责任:将认定结论自作出之日起1日内送达当事人。

1、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报案申请,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认定结论的;

2、在认定过程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3、故意或者过失造成认定事实错误、违反法定程序的;

4、应当回避而未回避影响事故公正处理的;

5、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6、不依法处理农机事故,或者不依法出具农机事故认定书和其他证明材料的;

7、索取、收受贿赂的;

8、其他影响公正处理事故的,或者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第四十五条;《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第2号)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2、通报批评;

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责令离岗培训;

5、调离执法岗位

6、取消执法资格;

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