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机事故责任认定
73934053-3-QR-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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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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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事故责任认定 |
【行政法规】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七条 【规章】《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2011年农业部令第2号)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九条 |
1、受理阶段责任:自接到报案1日内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的,书面通知当事人;立案的,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 2、认定(承办)阶段责任: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自现场勘查之日起10日内,作出农机事故认定,并制作农机事故认定书。对肇事逃逸案件,应当自查获肇事机械和操作人后10日内制作农机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鉴定的,应当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5日内,制作农机事故认定书。 3、办结(送达)阶段责任:将认定结论自作出之日起1日内送达当事人。 |
1、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报案申请,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认定结论的; 2、在认定过程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3、故意或者过失造成认定事实错误、违反法定程序的; 4、应当回避而未回避影响事故公正处理的; 5、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6、不依法处理农机事故,或者不依法出具农机事故认定书和其他证明材料的; 7、索取、收受贿赂的; 8、其他影响公正处理事故的,或者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第四十五条;《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第2号)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 |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2、通报批评; 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责令离岗培训; 5、调离执法岗位 6、取消执法资格; 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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