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农业机械事故后企图逃逸、拒不停止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农业机械的作业或者转移的强制措施
73934053-3-QZ-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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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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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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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追责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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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
73934053-3-QZ-0002 |
发生农业机械事故后企图逃逸、拒不停止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农业机械的作业或者转移的强制措施 |
【行政法规】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第四十一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对媒体曝光、群众举报、上级交办、其他部门移交和执法检查中查出的违法行为进行登记、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承办阶段责任: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力、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和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制作并当场交付行政强制决定书。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强制决定或者不予行政强制决定、解除行政强制决定。 4、送达阶段责任:当场交付行政强制决定书;作出解除扣押决定后,立即退还扣押的财物。 |
1、对媒体曝光、群众举报,上级交办、其他部门移交和执法检查中查出的违法行为不予登记、不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3、扩大扣押范围的;4、使用或者损毁扣押财物的;5、在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扣押的;6、作出解除扣押决定后,未及时退还扣押财物的;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徇私谋利的;8、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对违法行为,疏忽或故意隐瞒,不予作出行政强制决定,致使违法行为继续存在的; 9、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 例》(国务院令第563号)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一条、第六十二条;《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2、通报批评; 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责令离岗培训; 5、调离执法岗位 6、取消执法资格; 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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