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反农村财务管理法律法规中直接责任人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罚
40743062-7-CF-0001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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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40743062-7-CF-0001 |
对违反农村财务管理法律法规中直接责任人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暂行条例》 第十七条 第二十一条 |
1.调查责任: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 3.告知责任: 应当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有权作出陈述和申辩 4.决定责任:做出行政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处罚应当告知理由) 5.送达责任:准时送达收件人并让其签字确认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五十六条、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山西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 |
(一)行政处理: 1、责令作出书面检查2、通报批评 3、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 4、调离行政执法岗位5、国家、省规定的其它种类。 (二)行政处分: 1、警告2、记过3、记大过4、降级5、撤职6、开除 (三)党纪处分: 1、警告2、严重警告3、撤销党内职务4、留党察看5、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