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序号

职权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项目

子项

1

行政处罚

40743062-7-CF-0001

对违反农村财务管理法律法规中直接责任人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暂行条例》

第十七条

第二十一条

1.调查责任: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 3.告知责任: 应当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有权作出陈述和申辩

4.决定责任:做出行政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处罚应当告知理由)

5.送达责任:准时送达收件人并让其签字确认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五十六条、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山西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

(一)行政处理:

1、责令作出书面检查2、通报批评

3、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

4、调离行政执法岗位5、国家、省规定的其它种类。

(二)行政处分:

1、警告2、记过3、记大过4、降级5、撤职6、开除

(三)党纪处分:

1、警告2、严重警告3、撤销党内职务4、留党察看5、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