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行为的处罚
568474 751-CF -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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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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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行为的处罚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主席令第26号) |
1、立案责任:发现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行为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